由于香港屬于普通法法律體系,而內地實行的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淵源較深,因此兩地法律有著明顯不同,特別是在公證制度上的差異更大。
香港沿用英國公證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國實行判例法,所以也沒有統一的公證法律,公證人可由律師或其他執業者擔任。在執業范圍上很狹窄,通常只能見證當事人宣誓或簽名,在可能的情況下辨別文件的真偽,一般不對文件內容的真實合法性負責。而內地的公證制度基本沿用大陸法系公證制度,比較健全,公證事務由公證處承擔,公證員獨立辦證,業務包括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辦理公證事務可以進行調查,要對證明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香港的文書拿到香港以外使用,分以下三種情況:
1、拿到海牙公約組織成員國使用,則只需要先由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認證(也叫加簽),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約組織成員國使用,需要先由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認證,最后拿到使用國駐香港領事館認證;
3、將香港高院加簽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認證,然后送該國駐北京大使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