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屬單獨關稅區,擁有獨立稅務制度,實行低稅制,僅開征約14個稅種。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保持原有的自留港地位,進口貨物不征收關稅,有利于外商來澳投資和本地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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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所有稅項均由澳門特區政府負責征收。澳門財政局負責管理稅務體系及實施稅法,課稅年度為每年1月至12月。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主要稅種
所得補充稅
所得補充稅以自然人及法人在本地區取得工商業活動收益作為課征對象(包括各類公司、分公司、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合作伙伴,但不包括被承認具行政公益法人資格的團體、具法人資格的任何宗教團體或組織)。
所得補充稅屬累進稅,可課稅收益在澳門幣32,000元或以下,獲豁免繳納;介乎澳門幣32,001元至300,000元者,稅率由3%至9%,在澳門幣300,000元以上,稅率為12%。
營業稅
經營工商業性質的任何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均須辦理營業稅稅務登記及繳納營業稅,稅款按經營業務而定,金額一服為每年澳門幣300元,而商業銀行則為每年澳門幣80.000元。另須附加5%憑單印花稅。、
職業稅
所有從受雇及自雇獲得的工作收益均構成職業稅之課征對象。工作收益是指所有固定或偶然,定期或額外的報酬,不論該等收益是金錢或實物,也不論收益的來源或地點或計算與支付所定的方法及貨幣。職業稅屬累進稅,稅率最高為12%。
職業稅納稅人分兩大類:受僱(散工或僱員)及自僱人仕(自由職業)。符合《職業稅章程》 第4條規定的收益,屬不課稅收益。
根據《職業稅章程》 第36條第2款規定,非本澳居民而被聘用在澳短暫工作的藝術家 、演說家、科學家、技術人員及專門技工,即使其報酬尚未超過免稅額,仍需援引《職業稅章程》第7條所指稅率,征收至少5%的職業稅。
房屋稅
根據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房屋(包括住宅、商業和工業)的收益為課征對象,以房屋收益權利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原則,每年房屋稅之結算均以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所估定之年租值6%來征收,若有租賃關系之房屋,按實際年租金收入的10%來征稅。
印花稅
在澳門特區,大多數商業交易需繳付印花稅,包括依照各項法例需繳交的稅款(除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外)。另外從事銀行活動、保險、廣告宣傳等活動的收入及財產的移轉,均需繳交印花稅。
•凡購買不動產(如:商住樓宇、寫宇樓及車位等)需繳以累進稅率計算的財產轉移印征稅(稅項須附加5%的憑單印花稅)
•如獲贈與不動產及其他價值超過澳門幣50,000元,且根據法例須作登記的動產,印花稅率統一為5% (稅項須附加5%的憑單印花稅)。
•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以有償/無償方式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須額外繳納10%的印花稅。
•可課稅金額的厘定以納稅人申報的價值或房屋紀錄價值(如屬不動產)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以購買取得作居住用途的不動產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受惠于豁免印花稅,須填寫財政局《確認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 之申請表格,經確認后,符合條件之申請人士可獲豁免征收可課稅金額至澳門幣3,000,000元之相應印花稅,倘已于過往年度獲得相同優惠,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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