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又稱“協議控制模式”。
在此模式下,境外離岸公司不直接收購境內經營實體,而是在境內投資設立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為國內實體企業提供壟斷性咨詢、管理等服務。
國內實體企業將其利潤,以“服務費”的方式支付給外商獨資企業。同時,外商獨資企業通過合同,取得對境內企業全部股權的投票表決權、抵押權、預先購買權和經營控制權等。而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在海外謀求上市。
我國在互聯網、新聞傳媒、教育等特定領域,外資進入還是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或禁止,這使得傳統紅籌模式無法適用于限制類和禁止類產業,加之美國證監會和香港證券交易所承認VIE架構,所以VIE架構成為了相關企業赴海外上市的重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