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收政策簡介
利得稅
征收對象: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伙業務、受托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的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稅利潤 (銷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 ,均須納稅。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 (業務測驗法),但所采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判決的稅務案件。于海外產生的利潤, 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無須納稅。
居民納稅人:公司(或其他實體)若在香港注冊成立或在香港實施實際管理和控制,則其為香港居民納稅人。
稅率:16.5% (非公司經營的實體為15%)
股息征稅:股東不用就取得的股息繳稅
費用扣除:與取得收益相關的費用一般都可以扣除。如果公司獲得來源于香港之外的收入,相應的費用則不可扣除。可扣除項目包括:符合一定條件的借款利息、房屋及土地租金、壞賬、折舊 (有一定限制)、房產的維修費、獲得應稅收入的生產成本、商標或專利注冊費用、專利權或商標權購買費用、研發費用、技術教育費用(有一定限制)、雇員退計劃費用(以該員工的薪酬的15%)以及獲得審批的公益性捐贈 (限于應稅收入的35%)。
資產折舊:工業房產第一年的折舊率為資本性支出的20% ,以后每年增加4% 。商業房產每年的折舊率為4%。商業房產的裝修和改造的資本性支出可以自費用發生之年起在5年之內平均攤銷。與生產相關的設備機械和電腦硬件及軟件可在費用發生當年一次性攤銷完畢 (不包括委托購買和將資產租賃給他人的情況)。其余一般性設備機械第一年折舊60% ,之后按每年(10%、20%或30%)折舊。
虧損彌補:應經營活動而產生的虧損可以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彌補。反避稅規則反對以利用公司虧損為唯一或主要目的的收購行為。虧損不可以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彌補。
稅收征管:納稅年度為每年的4 月1 日至次年的3月31 日,對企業而言,計稅期間是在納稅年度內終止的會計年度。稅務局于每年的4 月1 日出具申報表,供公司申報在上一納稅年度(于3月31 日結束)的應稅利潤。對于財政年度結束于12月1 日至3月31 日的公司,一般允許延遲提交利得稅申報表。收到申報表后,稅務局會進行評稅。公司還需要繳納當年的暫繳利得稅,稅額為上一財政年度的利潤的16.5% ,該稅款可以抵減最后評稅時確定的應繳利得稅。如暫繳稅額大于最后評定稅
- incredible
- 2018-12-26 10:12:10
這些股息在中國內地需要課稅的,香港公司的預提所得稅的稅率是5%。但在香港不需要再課稅。